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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背债行为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3-04-25 15:09:44    浏览:1438

    背债行为本质目的是逃避债务、逃避执行,对于背债人来说存在较重的法律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极易形成坏账、呆账,债权无法实现,同时也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冲击。

    近日,网络上关于职业背债人的报道屡见报端,引发了社会热议。背债人,一般指专门为他人有偿承担债务的人员,此类人员以即刻获得高额利益为代价,甘愿长期负债甚至是成为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

    据了解,实践中常见的背债行为,主要有两类:第一类称之为“包装贷”,即一些从事金融服务的公司,通过虚构、夸大背债人的资产情况、职业、个人经历、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信息,助其从银行套取高额的贷款,然后进行分配。第二类则是为企业背负债务,主要表现为通过股权转让、资产处置、抵押等方式,最终实现让背债人独自背负企业的债务或不良资产的目的。背债行为本质目的是逃避债务、逃避执行,对于背债人来说存在较重的法律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极易形成坏账、呆账,债权无法实现,同时也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冲击。做一名背债人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包装”背债以骗取贷款为目的,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骗取贷款罪。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通过以上法条可知,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达到一定金额均可构成犯罪,区别在于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构成处罚较重的罪名——贷款诈骗罪,缺乏证据证明背债人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处罚较轻的罪名——骗取贷款罪。所以,妄图逃避刑事处罚的意图并不能得逞,背债“包装公司”一旦被查处,背债人仍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二、背债协议系无效合同,承诺权益无从保障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金融服务公司为吸引不明真相的群众加入“背债大军”,承诺代背债人偿还一定数量的贷款,并支付较高的背债费用,甚至签订所谓“免还协议”承诺背债人几年甚至几十年内可以不用偿还贷款,这类协议表面诱人,实则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均为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约束力。一旦金融服务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背债人可能在未获得约定利益的情况下,仍要承担全部还款责任,落入无良公司的圈套。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金融监管制度日益成熟,法治建设和诚信体系不断完善,未来社会对个人征信情况会越发重视,对恶意逃债人员的规制也会越来越严厉。在此,笔者建议:

    第一,应加大力度打击职业背债行为链衍生的犯罪行为,剪断相关产业的利益链条,旗帜鲜明对不法的金融服务包装公司和背债人进行否定评价,破除其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幻想”。

    第二,金融机构应提高警惕,加强对融资活动的监管,特别是针对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加强相关信贷材料的实质审查,建立问责机制,建立涉嫌从事职业背债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黑名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全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第三,加大相关案例宣传,向社会传递珍视个人征信、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价值观,及时发布打击背债行为的典型案例,深刻揭示失信被执行人生产生活中的种种不便。